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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组**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019年6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27日二次退回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系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湖南**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妻子)、周某乙(周某某女儿)、岳阳市永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5月21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起诉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岳中民三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金泰粮油公司、华威油脂公司、永盛油脂公司、周某某、刘某某、周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了金泰粮油公司、华威油脂公司、永盛油脂公司、周某某、刘某某、周某乙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14年6月6日向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华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年12月23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855万元并给付违约金。华容县**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刘某某、周某乙对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5月2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岳中执字第15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刘某某、周某乙名下等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于2016年5月24日送达周某某等五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并于2016年5月23日向华容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电话联系刘某某后,要刘某某到华容县**有限责任公司将已被查封的部分机器设备以卖废铁方式处理,所得款项作为其生活开支。

2020年1月9日,经被告人周某某、债权人陈某某及湖南**咨询有限公司专业人员对被查封扣押的机器设备,对照华工商抵登字【2013】3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的清单进行清点。经双方确认,在查封扣押的设备中,有地中衡1台、立式液压打捆机4台、剥绒机18台已被周某某处置,共价值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杨某某代收签名送达回证、动产抵押登记书、农发行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清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华容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室会议纪要、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湖南**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及利息清单、收条、厂房租凭合同、借款承诺书、借条、合作经营借款协议、临时借款协议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刘某某、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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