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6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济南**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德州市公安局抓获,9月21日至9月23日在德州市看守所临时羁押;9月23日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帮助周传虎(已判刑)的聊城金泰投资公司,在没有吸收存款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固定或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外进行宣传,在莘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周某某涉嫌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808000元,涉及人员37人,支付利息46966元。
2012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在莘县注册成立莘县鑫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莘县鑫泰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2015年11月,在莘县十八里铺镇成立莘县鑫泰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莘县鑫泰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后,周某某在没有吸收存款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固定或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外进行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用于出借放贷、投资苗圃、还本付息以及公司运营等。经审计,2013年1月至2018年4月,莘县鑫泰投资公司吸收存款共计21215290元;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十八里分公司共计吸收存款2112600元;以上公司涉及人员共计201人。2012年1月至2017年12月,周某某等人共计出借金额13077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文军
2020年2月1日
附:
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电话:
1526550****。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13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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