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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19〕58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队。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10时左右,在涡阳县**镇**楼村北侧的**石料厂内,铲车驾驶员周某某在驾驶一辆黄色山东临工牌铲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没有配备安全员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因其疏忽大意未观察铲车后方情况,将铲车后方的李某某轧倒,造成李某某死亡。

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征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之间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建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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