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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叶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现已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从2019年年初开始,多次贩卖毒品给邓某某、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吸毒人员邓某某多次找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冰毒,邓某某每次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周某某支付毒资300、400、500元不等,每次支付毒资后,邓某某如在株洲,周某某便会当面与其交易或将毒品冰毒放置在空纸箱内叫摩的司机送到指定地点;邓某某如在攸县,周某某便会将毒品冰毒放置在空纸盒内叫客车或黑车带至攸县给邓某某。

经统计,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给邓某某共计13次,邓某某共计支付毒资4490元,

2、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贩毒人员龙某某(已判决)多次找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6月11日下午,龙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20粒麻古(35元/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周某某支付了毒资700元,被告人周某某收到毒资后,通过黑车司机将上述20粒麻古从株洲带到皇图岭交给了龙某某;

其次,被告人周某某还贩卖了毒品冰毒和麻古给龙某某共计18次,其中14次为微信交易,龙某某每次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后,均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周某某支付毒资,随后周某某用透明塑料袋将毒品冰毒和麻古装好放置在空纸盒内交株洲至皇图岭的班车或黑车司机带至皇图岭镇交龙某某手中;其余4次为现金交易,龙某某每次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自己所需购买的毒品冰毒和麻古数量后,先到两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放置毒资,被告人周某某取走毒资后,再将毒品的放置地点告知龙某某,由龙某某到指定地点将毒品取走。

3、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吸毒人员宾某某多次找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向周某某支付毒资200、300、200元,每次支付毒资后,被告人周某某便会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放置在空纸盒内叫客车或黑车带至攸县给宾某某;

4、2019年半年,吸毒人员肖义通过宾某某的介绍认识了周某某,同年8月3日,肖义通过微信联系周某某购买毒品,并将毒资2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周某某,周某某随后通过摩的司机将隐藏在墨水盒内约0.2克的冰毒带给肖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手机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龙某某、谭某某、宾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4.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奇

检察官助理:邱子烨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附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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