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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11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421,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村**组****号,原江西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执行懂事兼经理,原江西双**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2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察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在2016年至2019年任江西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法人代表、执行懂事兼经理期间,同时于2017年11月成立江西双**机械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日改名为“江西红**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公司”),并成为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与中**公司同种业务。在2018年1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江西双**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某授意江西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自己实际控制的江西双**机械有限公司,江西双**机械有限公司接受江西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销售机械设备、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其中两份进行了冲抵,未计算价税金额),该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324193.49元。之后,双**公司将其中13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税收认证抵扣,抵扣税收金额为176866.86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76866.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光碟五盘,随案移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授意江西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为自己实际控制的江西双**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为1324193.49元。之后,双**公司将其中13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税收认证抵扣,抵扣税收金额为176866.86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76866.8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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