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周磊,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001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于202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周磊在本区**街道**棋牌室内闲聊,后趁无人之际,窃得朋友贺某某放置在一楼圆桌上的手包1只(价值人民币450元),内有现金人民币23100元、卡包1只(价值人民币180元)、银行卡等,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730元。
同日晚,被告人周磊在该棋牌室附近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全部赃款、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贺某某。贺某某对被告人周磊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虞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磊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佳静
检察官助理 高梓敏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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