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修,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住**村。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孙某春、孙某军(已判决)、周某斌(已提起公诉)等人预谋驾驶三马车到河北大名县营镇乡西营村盗窃。孙某春、孙某军、周某斌等人进入该村马某聚的烟酒门市部进行盗窃,周某某负责在外面往三马车上装运赃物。因被马怀聚发现,周某斌、孙某军等人以暴力威胁马某聚,入室抢劫紫钻石烟27条,兰钻石烟23条、红塔山烟30条、金许昌烟20条、得利城酒40箱、五星酒30箱、大名酒20箱,杏花村酒20箱,冠兴园牌糖块100袋,价值12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彬
2020年5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联系电话:1585054****。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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