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镇**村**组**号。2014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惠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并于2020年3月22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0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贵G****1号轿车来到惠水县摆金镇街上中国邮政银行对面三岔路时,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A****1号货车上安装的两个蓄电池盗走。被盗的两个蓄电池经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493元。
2.2020年3月20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盗窃得黎某某货车上安装的蓄电池后,继续驾驶贵G****1号轿车往贵定县行驶,行驶至摆金镇烟草站旁一售卖钢筋处时,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J****3号货车上安装的两个蓄电池盗走。被盗的两个蓄电池经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961元。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周某某盗窃使用的工具以及被盗的蓄电池;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信息、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惠发改价认字【2020】18号、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某、被害人付某某、黎某某对案发现场和被盗电瓶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建成
检察官助理 罗彩霞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内卷一册,视听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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