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其女友毕某某在丰南区一个村村北马路上偶遇毕某某前夫黄某某及其女友杨某某,毕某某与黄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后被告人周某某对黄某某的脸部进行击打,致其左侧颧骨骨折。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
6、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宝玉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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