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在深圳做个体装修工工作,住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上村**栋**。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西丽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其他装修工人一起来到南山区西丽TCL国际E城**栋**楼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装修,被告人周某某与管理处的保安员万某某等人因办施工出入证问题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周某某持“灰刀”将被害人万某某的面部划伤,被害人万某某用拳头将被告人周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灰铲(灰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照片说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杨华金、王某甲、杨某某、余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伟芳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