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址**。因犯销赃罪,1992年9月3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1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4100元收购钟某某等人在常德市****学院工地盗窃的电缆线,随后加价销售给证人冯某某,周某某非法获利1076.3元。经鉴定,被盗恒飞牌电缆线(名称YJV22-8.7/15KV,型号规格为3*120)的价格为31457元。
同年12年25日,被告人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通话详单、照片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人钟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君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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