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4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微山县**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5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0日至同年2月19日,2020年3月19日至同年4月17日退回微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自2005年春天至2019年10月期间,先后采取强行砍伐树木、烧毁树木、阻拦栽树、向村委施压、上访等手段,强行将宋某丑家自留地、宋某丁跃宅基地占为已有,故意破坏村绿化带,强行在绿化带内建温室菜棚、强占村文化广场预留绿化地内种植蔬菜,并无故将蔡园村王世保种植的杨树烧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被告人周某某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未经本村村民宋某丁跃同意的情况下,从2005年春天起,强占宋某丁跃0.2亩宅基地进行建房,使用至今,并拒不向宋某丁跃支付任何费用。为了村内稳定,蔡园村村委迫于无奈只能以村委的名义给予宋某丁跃0.2亩的宅基地补偿款1500元。后经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造成宋某丁跃土地损失2204元。
2、2005年春,被告人周某某为达霸占本村村民宋某丑自留地(0.2亩)建房的目的,在未经宋某丑同意的情况下,无故将宋某丑自留地里面的树木砍毁,并将该处土地强行占为己有,使用至今,并拒不向宋某丑支付任何费用。当宋某丑及其家人找周某某理论时,周某某便向村委会施加压力,村委被迫向宋某丑支付树木损毁费8000元整。后经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造成宋某丑土地损失2204元。
3、2018年春天,被告人周某某强行占用蔡园村村委在村文化广场预留的绿化地(面积约2米X6米)种菜至今,致使村文化广场无法按规划绿化;同期,被告人周某某无故将村内已完成的绿化地破坏并强行占为已有,用于建设温室菜棚(面积约3米X16米)至今。2019年12月12日,经微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周某某房前屋后占用其村土地的租金价格为104元。
4、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借故将蔡园村王世保种植在蔡园村老电影院处的五棵杨树烧毁,迫使王某将树木廉价卖掉,经山东省金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王某种植的五棵杨树损失价值为2435.99元。
5、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以王某在原来种树的地方再栽树向其家中落叶为由,拒不让王世保在原址栽种树木。村委多次给王某做工作,王某被迫无奈只能让步,将其新种植的部分树苗拔掉。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微山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真、宋某戊、宋某己、宋某庚、宋某辛、孔某某、张某某、宋某壬、宋某癸、宋某子、宋士启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丁跃、宋某丑、王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及长期侵占公私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绍宏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审查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补查侦查证据_1宗,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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