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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4********04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宁某某,住陕西省安康市宁某某****村一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位于宁某某**街其经营的“**按摩服务中心”容留陈某某实施卖淫活动,被宁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获,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又继续容留陈某某、谈某某在其位于宁某某**镇**路**号的租房内实施卖淫活动,并于2019年4月22日晚被宁某某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向他人提供卖淫嫖娼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阿勇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联系电话:151****83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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