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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现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路**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22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0日晚上,在自治县思恩镇大安路视力眼镜城附近,被告人周某某以微信支付付毒资200元人民币向兰某某(“一哥”)购买得一包冰毒(甲基苯丙胺),后邀请吸毒人员蓝某某到其于自治县城北血站附近的租房中,后两人通过自制工具壶子、锡纸、打火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

2、2020年8月1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邀请吸毒人员陈某某、龙某某、蓝某某、兰某某(“一哥”)到其位于自治县城北血站附近的租房中吃晚饭,期间周某某向兰某某(“一哥”)购买得1包冰毒(甲基苯丙胺),后在其卧室里与陈某某、龙某某、蓝某某、“一哥”四人, 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期间“一哥”有事要先行离开,便赠送一包冰毒给周某某,尔后四人继续 “烫吸”的方式吸食。

3、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吸毒人员韦某某共同筹集得毒资600元,由周某某去联系兰某某(“一哥”)购买冰毒,后两人约定在自治县民族路“壹家人”餐馆门前进行毒品交易。当日在约定地点,周某某通过支付宝付毒资600元后,兰某某(“一哥”)把三小包冰毒交给周某某,双方离开现场。9月9日中午12时许,周某某邀集韦某某和韦某某的朋友到自己的家中,四人将3包的冰毒以“烫吸”的方式吸食。9月10日,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结果呈阳性;9月11日韦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启强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现羁押于环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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