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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公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14时许,火田镇洲陂村**组村民李某某受井下组肖某某的雇请,使用肖某某的收割机到**组帮农户收割晚稻,被告人周某某发现后,以自家新购买了收割机要帮本组村民收割稻谷、外来收割机来本组收割稻谷会抢走一部分生意为由,不允许外来收割机到本组来帮农户收割晚稻,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期间,肖某某电话报警。

当高陇派出所民警贺某某、辅警陈某某接受110指令,身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赶到现场,经现场了解情况后,告诫被告人周某某不得随意阻拦村民收割稻谷,农户雇请谁收割稻谷是农户的自由,要公平竞争,若再阻拦,公安机关将对其违法行为要传唤至派出所进行处罚等。被告人周某某不听劝阻,反而越发嚣张,故意前往收割机前阻拦并讲:“我就拦给你们看,看你们怎么处理我”,俩民警见状提醒周某某“危险”并采取夹带周某某双臂的方式将其从农田中带至机耕道上。被告人周某某认为警察弄痛了其手臂,对执法民警拳打脚踢,民警见状告知周某某要传唤其到派出所进行处罚并欲带其上车。被告人周某某强烈反抗,用手撕扯民警衣服,抓伤民警手臂并大喊“警察打人”,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前来围攻、指责执法民警。因现场情况失控,迫使民警朝天鸣枪警告,才平息事态。被告人周某某乘混乱之机逃离现场,此事件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影响。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丈夫刘某某的陪同下,主动到茶陵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回执、处警经过、警官证复印、身份说明、疾病诊断书、接待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悔过书、户籍资料;2.证人肖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并煽动村民围攻、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春、谭琦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周某某丈夫六某某,联系电话:1357421****。

2.公安侦查案卷材料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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