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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徐水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2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沿容城县金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容街交叉路口时,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冀**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经查,周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37.5mg/100ml。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国柱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先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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