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广昌县**镇**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沿广昌县**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广昌县**红绿灯路段左转弯撞到被害人邓某某停放于**广场东侧路旁的赣F*****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8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6.书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兴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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