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在丰城某某集镇红绿灯路段处被丰城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结果为145.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宇俊
书记员:徐梦雨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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