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4********,傣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二组。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0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付某某),由景谷县城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景圈线K28+530M处时,违反操作规范,摩托车倒地滑移至对向车道与胡某某驾驶的川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付某某当场死亡,周某某受轻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某、胡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返还物品凭证;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胡某某、董某某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有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二组。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社会调查报告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