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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五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036,汉族,高中毕业,汝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汝州市**乡**庄**号院,现住汝州市**小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4时1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AH**1R号小型轿车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办事处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胡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轮电动车驾驶人胡某某及乘坐人郭某某、胡某甲(男,2014年生)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弃车逃逸。经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AH**1R号小型轿车事故前行驶速度为109.1km/h。经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周某某家属赔偿三被害人家属共计100万元。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于某某、冯某某、王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小杰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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