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现住山东省金乡县**路**巷**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日至8月24日,李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某,由被告人周某某负责装卸料并押车,将***有限公司的废浓缩液,运至成武县**镇原贾枣行窑厂内,违规倾倒在窑厂内的水泥池内,后由他人将废浓缩液排至附近池塘,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经鉴定,该废浓缩液为工业固废,含有铬、铜、镍等重金属,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为591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济宁市环保局批复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损害检验报告等;6.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龙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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