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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林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组。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组**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I9日,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酒行”副食店,通过假意购买香烟,并使用手机制图软件,制作虚假付款凭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两条中华(软)卷烟。根据被骗卷烟进货价格,被骗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166元。


2.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肖帅(未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号“**超市”, 通过假意购买香烟,并使用手机制图软件,制作虚假付款凭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两条中华(软)卷烟。根据被骗卷烟进货价格,被骗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166元。

3.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肖帅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小区“**超市”, 通过假意购买香烟,并使用手机制图软件,制作虚假付款凭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两条中华(软)卷烟。根据被骗卷烟进货价格,被骗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166元。

4.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来到成都市新都区**街**号“**副食店”, 通过假意购买香烟,并使用手机制图软件,制作虚假付款凭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一条南京(九五)卷烟。 根据被骗卷烟进货价格,被骗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848元。

5.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来到成都市新都区**镇**街**号“**副食店”, 通过假意购买香烟,并使用手机制图软件,制作虚假付款凭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一条中华(软)卷烟, 根据被骗卷烟进货价格,被骗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583元。

6.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来到成都市新都区**路**号“**超市”, 通过假意购买香烟,并使用手机制图软件,制作虚假付款凭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两条中华(软)卷烟。根据被骗卷烟进货价格,被骗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

1166元。

7.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来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附**号“**酒行”, 通过假意购买香烟,并使用手机制图软件,制作虚假付款凭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两条中华(软)卷烟。根据被骗卷烟进货价格,被骗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166元。

8.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来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食品经营部”, 通过假意购买香烟,并使用手机制图软件,制作虚假付款凭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两条中华(软)卷烟。根据被骗卷烟进货价格,被骗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166元。

9.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来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经营部”, 通过假意购买香烟,并使用手机制图软件,制作虚假付款凭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两条中华(双中支)卷烟。 根据被骗卷烟进货价格,被骗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848元。

10.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肖帅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路**号“**超市”, 通过假意购买香烟和套现,并使用手机制图软件,制作虚假付款凭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包价值25元的香烟和现金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丹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监控视频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二份、提讯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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