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4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柏某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自2018年10月两人分手后,被告人周进多次用双方曾经拍摄的性爱视频对柏某某及其现男友梁某某进行敲诈勒索,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共计敲诈18850元,其中4000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琳群
检察官助理:邱凤仙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