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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方孔专(1397766****),平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害人:农某某(1587713****)、韦某甲(1807761****)。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0日13时许,被害人韦某甲驾驶桂A****9蓝色货车途经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那里村那旺坡路段时,被告人周某某和黄某甲(已判刑)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采用“碰瓷”的方式对韦某甲实施敲诈勒索,索得韦某甲人民币4000元。

2018年3月26日13时许,被害人农某某驾驶桂A****2货车途经平果市果化镇山营村巴营屯附近二级公路路段时,被告人周某某和黄某甲(已判刑)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采用“碰瓷”的方式对农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索得农某某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明细、到案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黄某乙、韦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农某某、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及同伙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碰瓷”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天由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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