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67********,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因对其被呼兰区****学校法定代表人被害人王某某从该学校辞退不满,以不支付财物就向相关部门举报学校违规和找媒体曝光为由,强行索要人民币60000元。王某某被迫于2019年7月19日向周某某汇款人民币10000元,周某某以同样手段继续索要剩余钱款,王某某又于2019年7月20日汇出人民币40500元后,因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银行停止支付而案发。周某某被抓获后,赃款人民币10000元通过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 年9 月3 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手机、银行卡清单;扣押赃款及返还清单;
2.书证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单、微信聊天记录单、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答复材料等;
3.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数据微信记录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敲诈所得10000元系犯罪既遂,余款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书涛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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