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11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200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8年11月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9日晚,钟某某(另案处理)因怀疑被害人喻某甲与其妻子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邀集被告人周某某和梁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去教训喻某甲。钟某某利用张某某微信将被害人喻某甲约至本市**镇**园**旅馆**房后,驾车与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人梁某某一起到达约定地点。被告人周某某与钟某某、梁某某进入**房间后对被害人喻某乙进行了殴打,并将被害人喻某乙带至钟某某车上。之后,在钟某某的指示下,梁某某驾车开往**水库,途中钟某某对喻某甲进行打骂,并威胁恐吓喻某甲,称要把喻某甲浸到水库里面,喻某甲不敢反抗。到了**水库旁边后,钟某某将被害人喻某甲带下车,殴打逼迫喻某甲拿五万元钱“了难”,因喻某甲没有答应,钟某某从车上拿出一把水果刀架在喻某甲脖子上,称要两刀捅死喻某甲,被告人周某某怕出人命,遂上前将钟某某的水果刀夺了下来。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又打了喻某甲一个耳光,喻某甲出于害怕,同意出五万元钱私了。被告人周某某从网上搜索了借条模板后,由钟某某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被害人喻某乙在上面签字。回到车上后,钟某某逼迫被害人喻某甲举着身份证和借条拍了一段视频,以证明借条是自愿出具的。之后,钟某某又逼迫被害人喻某甲将微信内的3245元全部转至自己微信中。事后,钟某某给了被告人周某某和梁某某各600元辛苦费,被告人周某某于第二天将该辛苦费还给钟某某。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钟某某退还被害人喻某甲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借条、指认照片、伤情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指认照片、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②证人张某某证言;③被害人喻某甲陈述;④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人钟某某、梁某某供述和辩解;⑤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⑥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同案人使用暴力威胁和要挟方法追讨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八个月以下刑罚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怡芳
2019年12月31日
附: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侦查卷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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