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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米**工地,工人。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因盗窃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行政拘留。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多次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公园西岸以毁坏护栏石柱的方式盗窃方钢,经鉴定被盗方钢价值6200元,被毁坏的石柱价值491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昆河公园工作人员李某某发现昆河河槽护栏被盗窃及其报警的事实。

2、 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到其收购站出售方钢及公安机关在其处扣押方钢的事实。

3、 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案发日吴某某配合被告人周某某一起盗窃河槽护栏并且出售的事实。

4、 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到昆河河槽盗取护栏方钢的事实。

5、 辨认笔录,证人孙某某辨认出到其收购站处理方钢的被告人是周某某。

6、 视听资料被盗窃的昆河河槽护栏照片、破坏的汉白玉石墩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出其犯罪地点及犯罪现场的情况。

7、 视听资料现场视频,证实案发日周某某、吴某某二人盗窃昆河公园护栏方钢的事实。

8、 鉴定意见价格认证书,证实镀锌方钢单价62元,汉白玉石柱单价963元。

9、 书证人员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0、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周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因在昆河公园盗窃电缆被行政拘留处罚的事实。

11、书证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劈斧一把、方钢十一根、从证人孙某某处扣押方钢二十根的事实。

12、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事实。

13、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过程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2020年6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昆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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