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29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城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指使张某某、李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陡梯村夹沟组“多彩园艺”苗圃基地,将流经此处的叶家河部分堤坝用挖掘机故意破坏。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堤段,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27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修复被损坏河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材料、归案经过、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北碚发改价认[2020]8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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