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对被害人李某某不满,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公寓楼下号牌为冀C****的宝马汽车砸坏。经鉴定,该汽车损坏部位价值人民币353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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