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本院决定对周某某取保候审,次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因邻居朱某某宅种植的榆树影响其生活,于2019年4月23日上午雇佣工人将位于本市**镇**村**组**号朱某某宅西北侧的三株榆树砍掉并截断。当日,朱某某发现榆树被砍后报案。被告人周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宅被损毁的三株树木均为榆树,原木材积为1.3937立方米。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三株榆树共计价值人民币26766 元。
案发后,民事损害已赔偿。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毁的榆树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郁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婕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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