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里**栋**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0月04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因感情问题,在清远市清新区**镇**路**沐足店发生争吵。当天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去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道*****栋***黄某某家中,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周某某即用右手卡住被害人黄某某颈部,左手拿出水果刀在黄某某的颈部割了一刀,致使黄某某颈部受伤后逃离现场。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逃到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后,拔打110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害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丘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感情纠纷,持刀割被害人的颈部,企图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秀莉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