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小区**栋**楼**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于2018年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租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组村民秦某某自建房内。因付某某不想继续与周某某保持情人关系,二人因此产生矛盾。2020年5月18日22时许,周某某与付某某在出租房内因情感纠葛发生口角,周某某便使劲用手掐住躺在床上的付某某颈部致其昏迷。因担心付某某未死,周某某又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对付某某颈部进行切割,致付某某当场死亡。后周某某逃离现场回到新蒲新区**小区家中欲跳楼自杀未果。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系机械性窒息合并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急救记录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理化检验报告、DNA鉴定文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社会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主动投案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永康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散页材料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