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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镇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早上,被告人周某某因自家饲养的羊死亡,认为是丈夫蒲某某不想放养而有意用棒打死的,因此与蒲某某发生争吵,蒲某某在争吵后出门。为发泄对丈夫蒲某某的不满,周某某产生杀死丈夫的念头,随后她从住房屋檐下的风车洞口内取出平时未使用的农药敌敌畏,来到蒲某某卧室,将敌敌畏投洒到蒲某某平时吃的干面条上,投完毒后周某某将装敌敌畏的空瓶扔在室外的草丛里。9月24日早上,周某某又因羊的事情指责蒲某某,蒲某某则出门干活。当日16时许,蒲某某回家做饭,他从卧室三斗抽屉桌上的塑料袋内取出干面条到厨房用铁锅煮食。周某某发现蒲某某煮食被自己投毒的干面条后出门,没有阻止。蒲某某在吃面条的过程中发现味道又涩又苦,难以下咽,便将其倒掉。蒲某某家饲养的鸡在吃了蒲某某倒在地上的面条后中毒死亡。当日20时许,蒲某某由于身体难受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蒲某某卧室剩余带有农药味的干面条提取,并将蒲某某送至镇巴县医院救治。2020年10月10日,汉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毒物检验报告认定,案发现场提取的干面条、蒲某某随诊时的血液、死亡鸡的鸡嗉包内容物、草丛里的空瓶中均检验出有机磷类农药杀虫剂敌敌畏成份,与周某某供述其所投的农药相一致。周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为发泄心中不满,采取投放农药的方式,意图杀死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浩

检察官助理:何岩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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