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21951********,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3日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租住的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西街301号房屋内因琐事与一起暂住的男子(姓名不详)发生争执并伺机报复,7月5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趁该男子熟睡之机持刀朝其胸部猛刺数刀,致被害人心脏破裂、膈肌破裂、下腔静脉破裂、肺破裂,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业铮
检 察 员: 王继超
2020年4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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