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7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街**号**栋**单元**室,暂住山西省**县**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6时38分许,在本市迎某某柳巷炒米巷漫之星酒店111房间内,被告人周某某因与被害人卢某某产生矛盾,对卢某某进行殴打,继而将卢某某摁倒在地,并用左手中指抠进卢某某的左眼里,将卢某某左眼扣伤。后卢某某因外伤致左眼眼球破裂并行“左眼内容物剜除术”。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左眼内容物缺失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雅萍
检察官助理:刘甲慧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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