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41991********,云南省宾川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家住宾川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大理市**镇**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周某乙在大理市开发区飞来寺附近的峻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一楼因琐事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周某乙的左边头部划伤。经鉴定周某乙的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璐璐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91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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