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镇**村**组。2019年2月27日因故意伤害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1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榆树市**镇**村**组周某乙家门前的道上,与被害人周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周某甲用砖头将周某乙头部打伤,经榆树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乙系头部外伤,左侧颅骨凹陷性骨折;系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轻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检察官助理:徐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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