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轻伤)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2019年2月27日因故意伤害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2020年8月1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榆树市******组周某乙家门前的道上,与被害人周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周某甲用砖头将周某乙头部打伤,经榆树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乙系头部外伤,左侧颅骨凹陷性骨折;系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轻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检察官助理:徐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