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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罪)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204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官路镇****,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 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日28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朱萌等人在渭南市临渭区西三路川西坝子火锅店二楼一包间内吃饭时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周重民用脚踹伤被害人朱萌腰部。渭公(临)鉴(法医)字【2020】002号鉴定文书认定:朱萌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0日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重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亚平

检察官助理:马睿婧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海景台北湾小区9号楼1201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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