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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公诉刑诉〔2019〕17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抓获,2019年8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0日,因涂某某、胡某某在贵州省盘州市**街道**小区与该小区房开商发生纠纷,被告人周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小区工地将被害人胡某某及涂某某打伤。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涂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胡某某、涂某某的病历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汇昆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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