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道县**街道**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同年5月12日重新受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7时许,在道县营江街道办事处车边村何某某住房附近的桥边,被告人周某某与何某某因火烧树发生纠纷口角,周某某用锄头将何某某的头部打伤,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的右颞部和右耳鼓膜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等;3.鉴定意见: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证人朱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视听资料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两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俊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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