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涟源市白马镇浆溪村化开组被害人周某乙家附近,用锄头挖周某乙家修的马路,周某乙过去要周某某不要挖了,周某某不听,于是周某乙去抢周某某的锄头,但没有抢到。周某某便将锄头丢到一边,用手将周某乙推倒在地上,然后扑到周某乙身上,双膝跪在其胸口,致周某乙右侧第4、5、6及左侧第3、4、6前肋骨折。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周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涟源市白马镇浆溪村化开组其家中被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病例资料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周某丙、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谭周中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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