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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周某某(小名“献勇娃”),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故意罪,2011年7月13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10日释放。因故意伤害,2014年4月30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2月15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与周某甲在**社区后围墙处,看他人打牌时发生口角,二人互相殴打,造成周某甲左胸5-12肋骨骨折及L2左侧横突骨折。经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的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肖胜龙、肖家生、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聂晓莉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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