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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村**号,务农。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9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日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 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胡某甲在监利市**湾镇**村因抽水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在一起,胡某甲持砖头将周某某头部砸伤后驾车离开现场。周某某遂骑着自己的三轮车在后面追赶胡某甲,在**村**组胡某乙家门口将胡某甲连人带车撞翻,三轮车将胡某甲的腿压住,致使胡某甲的左小腿皮肤撕裂。经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甲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周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胡某乙、朱某某、龚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因其还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害人有过错;2.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铁军

检察官助理:谢惠明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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