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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号,养殖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在监利县程集镇姚集村2组伟业养殖基地因合伙养殖龙虾亏损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周某某持木制长条板凳将黄某甲右手手腕打伤。经监利捷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周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甲医疗费及其它费用共计七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某某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2.证人黄某乙、邹某某、任某某、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萍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监利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2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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