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欠被害人蒋某某儿子的工钱,2019年4月23日21时许,蒋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附近巷子碰到周某某,双方因工钱发生口角引发打斗,周某某用手机、车头锁、蒋某某用车头锁互殴各有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车头锁二把;2.书证:人员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提取、扣押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无;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手机一部、车头锁二把;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