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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龙华区**镇**村**队**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4时,被告人周某某和朋友“X”(微信名)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路**酒吧与朋友喝酒时,与被害人陈某某、薛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周某某和朋友“X”等人持刀将陈某某、薛某某的身体多个部位砍伤。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胸背损伤为轻伤一级、体表损伤为轻伤二级;薛某某体表损伤为轻伤二级、右下肢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自动到海口市公安局云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察官助理:霍敬玉

书  记  员:王文卓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送案卷材料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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