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66********,汉族,初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住长垣县**办事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长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垣县**办事处**村其家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周某某将张某甲头面部打伤。

经河南省长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甲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经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存在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且为新鲜骨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到案证明、住院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庞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河南省长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锋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