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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院批准,当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某因债务纠纷在文安县**镇**饭店发生口角,后二人在饭店门前的公路上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双方倒地,周某某用脚对李某某进行蹬踹,致使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文安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邵某某等人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6.到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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