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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4200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群众,住河南省正阳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7时许,在正阳县****街菜市场,被告人周某某因杀鸡一事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口角,将吴某某推倒在地,致使吴某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桡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鉴定意见;

3.​ 视听资料;

4.​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 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

6.​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亚军

检察官助理:杨娟娟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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