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6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村**组。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岑村南街“黄氏宗祠”附近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周某某殴打被害人黄某某,致使其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9年12月2日,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南街远耕一巷12号201房抓获被告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地点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等笔录;
6.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华丽
2020年3月16日
附:1.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